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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奥运门票73张“黄牛”被判刑8年并罚10万

发表时间: 2009年02月25日 作者: 来源:转载
 
     奥运会早已结束,但是许多涉及奥运会的刑事犯罪案件才刚刚露出水面。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庭就审理了一起奥运会期间倒卖奥运门票的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4月底至6月中旬,被告人杨晗借北京奥运会召开之际,欲倒卖奥运会比赛项目门票并从中非法获利。杨晗以本人及其朋友的名义通过网络订购的方式先后套购奥运会门票73张,其又伪造了名为“马乐乐”的身份证一张、票务印章一枚及15份奥运会门票确认函,并以“马乐乐”的虚假身份在互联网上发布大量高价倒卖北京奥运会比赛项目门票的信息。后被害人占某、高某等人高价从其手中购买奥运会门票18张,交易金额达人民币16800元,杨晗从中非法获利13600余元;同时,杨晗还与占某、王某等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订立奥运会门票转让合同,交易金额达人民币272600,并先行收取定金数额达人民币77600元。后被告人杨晗于2008617在崇文区东花市北里快乐轨道网吧内被民警抓获。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晗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晗认罪态度较好,愿积极退赔,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晗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晗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套购奥运会比赛门票并高价出售,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晗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晗在本院审理期间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全案,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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